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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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鄧劉阿足 被告 鄧富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鄉○○村○○路○○巷○○號之房屋及坐落之基地遷讓返還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值為準,即原告陳報之新臺幣(下同)2,146,2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