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燕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中旬犯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4號),維持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2年之判決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
1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