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5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思譁 即陳金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其中伍仟零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伍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