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 趙榮崑 被上訴人 蔡周四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周四直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琄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