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 林明分
林文明 林金春 林老鵬 林忠 和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道 兼法定代理人 林金忠 被上訴人 林金雄
林金献林 重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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