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22號聲請人 鄭淑霞 媖住○○市○○區○○路00號7樓之1
鄭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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