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Alf
乙○○Eld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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