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