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117號聲請人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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