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9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北監蘆字第裁46-AEX696921號裁決處分(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2月18日北市警交字第AEX6969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2月18日18時4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路○○號前,因有「行駛內側禁行機車道」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執勤員警製單當場舉發,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漏引第1項第3款)記違規點數1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一)異議人當時行駛該路段時,突然被員警攔下開罰單,該員警以異議人違反機車禁行內側車道為由開單,惟事實上並非所有內側車道都禁行機車,除非它能很明顯讓人知道此為快車道,並有警告標語告知大眾禁止機車通行。(二)由於事發路段係捷運出口及百貨公司出入口,且因進行捷運施工,造成車道縮減,每逢下班時間就容易塞車,最右側之車道又常被計程車佔據,其餘車道又被公車及下個路口要右轉之汽車佔據,異議人因未見有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之標線及其他告示標誌,誤以為兩條分叉之車道均可通行,於是行駛內側車道以避開塞車路段。(三)異議人每天下班均會經過上開路段,亦常見到其他機車騎士行駛內側車道,事發當天原以為員警站在內側車道的斑馬線上是在指揮交通,未料該員警無視於下班尖峰時段,不顧異議人之人身安全,竟趁火打劫,於車流眾多之處攔人開單以提升績效,即便交通陷入混亂也視若無睹,身為人民公僕,沒有便民反而擾民。(四)綜上所陳,原處分機關未考量現場實際情況,即逕予裁罰,致使異議人權益受損,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以維護機車騎士之路權及基本權益,遏止員警將百姓當提款機之歪風,實感德便。
三、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情形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第63條第
1項第1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且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章第二節、第6條規定參照)。次按「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此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8第1項亦有明文。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規定明確。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當時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路前,因該處正值捷運施工,造成車道減縮成分叉二車道,且該路段未見有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之標線或其他禁止標誌等情,此有異議人提出之現場照片4幀可憑。揆諸前揭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8第1項「禁行機車」標字係繪設於「路段起點」之規定,異議人於駕駛機車行經車道減縮之分岔處,並未繪有「禁行機車」標字,且先前路段亦無證據足認有設置「禁行機車」之相關標誌、標線或號誌,準此,異議人辯稱其主觀上認為現場路段應未禁止機車行駛等語,尚堪採信。參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即處理細則第12條第
7款亦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是員警於交通標線、標誌、號誌標示不清或容易引起誤會之地點執勤,理應以主動積極預防的心態杜絕糾紛,實不宜以事後開罰的方法招惹民怨,而主管機關於善盡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妥當設置前,驟然課予異議人故意或過失責任,亦有過苛之嫌。從而,本院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至於違規現場之標誌、標線或號誌設置情形,應責由主管機關再行檢討,並妥為維護,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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