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慶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0百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慶章(以下簡稱為被告)位於南投縣○○鄉○○村○○路○段○○○號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母親 潘秀珍 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
0年8月17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而被告雖於100年8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不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上訴狀1份在附卷可佐,嗣本院於100年8月12日以投院平刑字第10
0年度訴字第343號函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函文已於100年8月16日送達被告上揭住所,由被告陳姓同居人(簽名字跡潦草,無法辨識真實姓名)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補正;本院再於
100年9月1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0年9月20日送達被告前揭住所,由被告母親潘秀珍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考,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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