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黃素宜 被告 黃滄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黃素宜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滄浩被訴對原告黃素宜過失傷害案件,刑事部分業經原告黃素宜於98年12月21日當庭撤回告訴,並由本院於98年度審交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中就此部分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在案,原告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爰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顏世翠法官許曉微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