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2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環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甲○○非支票發票人,請釋明債權人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