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借款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元之契約,於何時經由債務人甲○○及保證人乙○○攜回審閱?暨借款貳拾叁萬元之契約,乙○○為保證人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8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