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債權人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海瑛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及補正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請求依據?經本院民國98年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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