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01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東方電有限公司、乙○○(原名:許國忠)、丙○○(原名: 詹雅琪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及台灣東方電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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