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宏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票號UI0000000、UI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並補正聲請狀上之提示日。經本院民國98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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