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0號
原 告 游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 蕭泮桐 、 蕭美慧 起訴前已死亡,請提出其繼
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並追加其繼承人為
被告。
二、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請
補正正確之共有人為被告。
三、被告 蕭怡君 、 蕭筱萍 非土地共有人,何以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