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游啟皓
被 告 張均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遺失物案件(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審
附民緝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6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經本
院函詢是否願意提解到庭表示意見,與原告進行調解或辯論
,經被告表示不願意提解到庭,且對於原告之主張請求不爭
執,此有民事出庭意願詢問表1紙在卷可憑,則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