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31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理勤孝
被 告 王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8年7月8日,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號碼0000000000
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惟被告嗣未依約繳
納電信費,迄今尚積欠遠傳電信新臺幣(下同)26,323元之
電信費未付,上開債權業經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1日讓與
給原告,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帳單、行動電話可攜服務申
請書、退件信封暨掛號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