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6號
原告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被告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