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仲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414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有誤,與原本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不符,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