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告 蔡義鳴

蔡裕來

蔡秉霖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品蘭

被告 林文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文炣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本應判決駁回原告等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等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業已載明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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