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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