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仁鏹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二九二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二九二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再審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造人數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