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林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萬4,138元(見本院卷第1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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