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9號
原告 陳葳婷
被告 詹佳龍
居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0○0號0樓000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