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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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25號聲請人 葉晏彰
陳宏宜 李佳樺 王舜霓 許雅婷 陳詩韻 黃苓芳 王俐盈 張競擇 關昀埁 陳忠傑 李德浩 李岳璋 洪振祥 彭國權 鄭雅心 許智軒 吳駿毅 相對人樂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聲請人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聲請人各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與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聲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聲請人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金額,其給付日為108年11月29日(含)前,以電匯方式,匯入勞方即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聲請人之兆豐銀行薪轉帳戶內。
(二)相對人與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聲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及工資之勞資爭議,於108年11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聲請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於108年11月19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金額匯至勞方即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聲請人之薪資轉帳戶。
(三)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及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份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本院108年12月6日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一:
┌──┬────┬──────────┐│編號│聲請人│金額(新臺幣)│├──┼────┼──────────┤│1│葉晏彰│資遣費38,250元│├──┼────┼──────────┤│2│陳宏宜│資遣費29,333元│├──┼────┼──────────┤│3│李佳樺│資遣費18,720元│├──┼────┼──────────┤│4│王舜霓│資遣費41,625元│├──┼────┼──────────┤│5│許雅婷│資遣費40,500元│├──┼────┼──────────┤│6│陳詩韻│資遣費41,600元│├──┼────┼──────────┤│7│黃苓芳│資遣費33,000元│├──┼────┼──────────┤│8│王俐盈│資遣費32,000元│├──┼────┼──────────┤│9│張競擇│資遣費45,000元│├──┼────┼──────────┤│10│關昀埁│資遣費32,000元│├──┼────┼──────────┤│11│陳忠傑│資遣費56,250元│├──┼────┼──────────┤│12│李德浩│資遣費45,000元│└──┴────┴──────────┘附表二:
┌──┬────┬───────────┐│編號│聲請人│金額(新臺幣)│├──┼────┼───────────┤│1│吳駿毅│資遣費81,250元│├──┼────┼───────────┤│2│洪振祥│資遣費56,640元│├──┼────┼───────────┤│3│許智軒│資遣費56,334元│├──┼────┼───────────┤│4│鄭雅心│資遣費40,775元│├──┼────┼───────────┤│5│彭國權│資遣費46,559元│├──┼────┼───────────┤│6│李岳璋│資遣費及薪資571,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