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翁明豪 會計師即金祥精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金祥精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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