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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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 黃明維 被上訴人 蘇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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