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富民 住彰化縣永靖鄉○○村○○巷00號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長山宮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山宮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請向主管機關查調長山宮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登記資料,並提出上開文件。該通知已於102年7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另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政府函查長山宮管理委員會之寺廟登記資料、章程等文件,經查長山宮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與聲請狀所載不符,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查報正確之長山宮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該通知已於102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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