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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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霈璇選任辯護人陳鼎駿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霈璇與告訴人 羅天岡 係前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104年6月間協議分手,被告陳霈璇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毀損之犯意,㈠於104年8月17日上午
9時30分前某時,持告訴人羅天岡位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5樓之1住宅之備份鑰匙,打開前址之住宅而無故侵入之,並將告訴人羅天岡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毀損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羅天岡,嗣經告訴人羅天岡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返回前址時發現上情。㈡被告陳霈璇再基於前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毀損之接續犯意,於104年8月21日上午10時前某時許,持放置在上址門口處之雨傘1支將告訴人羅天岡上址住宅之冷氣窗之紙板破壞,再從該處無故侵入之,並將告訴人羅天岡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毀損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羅天岡。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5年
4月22日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