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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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銅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徐銅生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及98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