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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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 黃紹傑 被告 葛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