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告 詹增郎 兼訴訟代理人 詹桂英 原告 詹增松 兼訴訟代理人 詹增明 原告 詹士進
詹葳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田翠芝 原告 詹增春 訴訟代理人 湯鳳美 原告 詹增昌 上列原告與 詹朝順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已經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1732812389)+(44162912)716=00000000〕,應繳裁判費88804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88304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