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告 陳梁 對妹被告 梁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1,50
0元,應繳裁判費73,8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3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