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4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429號原告 呂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豪間 給付租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