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侯英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靜婷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