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五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