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一九號)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參點參壹肆(驗餘重參點參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一九號)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參點參壹肆(驗餘重參點參壹零)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或無色結晶粉末毛重參點參壹肆(驗餘重參點參壹零)公克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一件附卷可稽,扣案物品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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