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丁○○、乙○○於民國86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6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除相對人乙○○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至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6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埤麻脚││109│田││4│95.00│全部│丁○○所有│├──┼───┼────┼────┼────┼────────┼─┼──┼──┼──────┼─────────┼──────┤│002│嘉義縣│太保市│管事厝││358-2│田││3│81.00│全部│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