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告 李佳芬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