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民國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七號詐欺等案件,關於誹謗損害賠償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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