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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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自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二四四號
自訴人億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自訴代理人 王迪賢 律師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案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審理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以被告甲○○、丙○○涉嫌侵害自訴人之新型專利,認係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嫌。被告甲○○更犯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經查,被告丙○○對自訴人享有之「百葉窗鎖結部分改良結構」新型專利(專利字號為新型第八一○七六號)舉發事件,現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審理中,依前揭法條說明,本案應於該專利舉發事件審理終結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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