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3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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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育楹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育楹公司)訂購英文教材並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分期
總價為新台幣(下同)52,500元,如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因育楹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
係,是以育楹公司對被告間之分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之
應收帳款債權,隨即讓與原告,不料被告未依約繳款,迄尚
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屢經原告催討均
置之不理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表
、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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