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郭楊秋菊 即廣錡興業社代理人 郭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7月21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30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21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春節假期,故順延至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佳貫有限公司蘇耀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111年8月10日4,990元H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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