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丙○○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