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邱○○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沈○○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即屬法定程式有欠缺。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30之1條規定,是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份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甲○○為養子,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等為證,然經本院合法通知收養人、被收養人應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到庭,惟渠等均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據此,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是否確實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本院均無從審認,自難僅憑聲請人之書面主張,予以認可。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無從對本件收養予以認可。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