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文豐
被   告  王誠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嗣於民國106年5月2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變
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5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
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
支票3紙(下合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均
因存款不足及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
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惟未具體指明抗辯事由,並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堪認有理,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合計75,250元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金額│起息日即發票日│利息終止日│利息│支票號碼│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5年9月25日│250萬元│105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DA0000000│
├──┼───────┼─────┼───────┼─────┼───┼─────┤
│2│105年10月25日│250萬元│105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AK0000000│
├──┼───────┼─────┼───────┼─────┼───┼─────┤
│3│105年11月25日│250萬元│105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DA0000000│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金額│起息日即退票日│利息終止日│利息│支票號碼│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5年9月25日│250萬元│105年10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DA0000000│
├──┼───────┼─────┼───────┼─────┼───┼─────┤
│2│105年10月25日│250萬元│105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AK0000000│
├──┼───────┼─────┼───────┼─────┼───┼─────┤
│3│105年11月25日│250萬元│105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D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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