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2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益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益盛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並於111年10月3日合法送達判決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被告雖於111年10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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